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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通信指挥系统设计规范GB 50313-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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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总则

  1.0.1 为了规范消防通信指挥系统设计,构建完整的消防通信指挥技术支撑体系,提高消防部队灭火救援能力,满足各级消防责任辖区和跨区域作战指挥通信需要,保护公民生命、财产和社会公共安全,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的消防通信指挥系统设计。

  1.0.3 消防通信指挥系统的设计应遵循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适应扑救火灾和处置其他灾害事故的需要,并与通信、网络等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发展相协调,做到安全实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1.0.4 消防通信指挥系统的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

  2.0.1 消防通信指挥中心 fire communication and command center

  设在消防指挥机构,能与公安机关指挥中心、政府相关部门互联互通,具有受理火灾及其他灾害事故报警、灭火救援调度指挥、情报信息支持等功能的部分。

  2.0.2 移动消防指挥中心 mobile fire communication and command center

  设在消防通信指挥车等移动载体上,具有在火场及其他灾害事故现场或消防勤务现场进行通信组网、指挥通信、情报信息支持等功能的部分,是消防通信指挥中心的延伸。

  2.0.3 火警受理子系统 fire alarm acceptance sub-system

  消防通信指挥系统中,通过通信网络,接收、处理火灾及其他灾害事故报警和相关信息的部分。主要设备有火警受理终端、消防站火警终端等。

  2.0.4 跨区域调度指挥子系统 cross-zone command and dispatch sub-system

  消防通信指挥系统中,通过通信网络,进行跨区域灭火救援调度指挥的部分。主要设备有调度指挥终端等。

  2.0.5 现场指挥子系统 fireground command sub-system

  消防通信指挥系统中,通过通信网络,在火灾及其他灾害事故现场进行灭火救援指挥、情报信息支持的部分。主要设备有现场指挥终端、便携式消防作战指挥平台等。

  2.0.6 指挥模拟训练子系统 command simulation drill sub-system

  消防通信指挥系统中,利用系统资源对消防指挥人员进行灭火救援模拟指挥训练的部分。

  2.0.7 消防图像管理子系统 graphical fire information sub-system

  消防通信指挥系统中,综合应用与灭火救援有关的图像信息资源,实施可视指挥的部分。

  2.0.8 消防车辆管理子系统 fire vehicle management sub-system

  消防通信指挥系统中,对消防车辆的位置、运行及作战状态、上装、车载器材等信息进行动态管理的部分。主要设备有车载终端等。

  2.0.9 消防指挥决策支持子系统 fire command and decision-making supporting sub-system

  消防通信指挥系统中,综合集成数据、模型、知识等信息,通过预案、辅助决策专家系统,为灭火救援指挥提供决策支持的部分。

  2.0.10 指挥信息管理子系统 command information management sub-system

  消防通信指挥系统中、对灭火救援信息进行采集、存储、处理,提供信息查询、分析、共享的部分。

  2.0.11 消防地理信息子系统 geographical fire information sub-system

  消防通信指挥系统中,利用地理信息技术的空间分析和可视化平台,将灭火救援指挥数据信息与空间信息关联,并对地图数据、属性数据等进行统一管理及维护的部分。

  2.0.12 消防信息显示子系统 fire information display sub-system

  消防通信指挥系统中,对汇集到消防通信指挥中心的图像、数据及文字等进行组合选取和显示的部分。

  2.0.13 消防有线通信子系统 fire wire communication sub-system

  消防通信指挥系统中,利用有线通信网络和设备,传输消防语音、数据和图像等信息的部分。上要设备有接警调度程控交换机等。

  2.0.14 消防无线通信子系统 fire wireless communication sub-system

  消防通信指挥系统中,利用无线通信网络和设备,传输消防语音、数据和图像等信息的部分。

  2.0.15 消防卫星通信了系统 fire satellite communication sub-system

  消防通信指挥系统中,利用卫星通信网络和设备,传输消防语音、数据和图像等信息的部分。


  3 系统技术构成

  3.0.1 消防通信指挥系统可分为国家、省(自治区)、地区(州、盟)消防通信指挥系统和城市消防通信指挥系统等类型。

  3.0.2 消防通信指挥系统的技术构成可由通信指挥业务、信息支撑、基础通信网络等三部分组成(图3.0.2),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通信指挥业务部分主要包括火警受理子系统、跨区域调度指挥子系统、现场指挥子系统、指挥模拟训练子系统等,分别实现接收和处理火灾及其他灾害事故报警、消防力量调度、灭火救援指挥以及训练培训等通信指挥、业务功能;

  2 信息支撑部分主要包括消防图像管理子系统、消防车辆管理子系统、消防指挥决策支持子系统、指挥信息管理了系统、消防地理信息子系统、消防信息显示子系统等,为通信指挥业务提供信息支持;

  3 基础通信网络部分主要包括消防有线通信子系统、消防无线通信子系统、消防卫星通信子系统等,以计算机通信网络为基础,构成集语音、数据和图像等为一体的消防综合信息传输网络。

消防通信指挥系统的技术构成


  4 系统功能与主要性能要求

  4.1 系统功能

  4.1.1 消防通信指挥系统应具有下列基本功能:

  1 责任辖区和跨区域灭火救援调度指挥;

  2 火场及其他灾害事故现场指挥通信;

  3 通信指挥信息管理;

  4 通信指挥业务模拟训练;

  5 城市消防通信指挥系统应能集中接收和处理责任辖区火灾及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危险化学品泄漏、道路交通事故、地震及其次生灾害、建筑坍塌、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空难、爆炸及恐怖事件和群众遇险事件等灾害事故报警。

  4.2 系统接口

  4.2.1 消防通信指挥系统应具有下列通信接口:

  1 公安机关指挥中心的系统通信接口;

  2 政府相关部门的系统通信接口;

  3 灭火救援有关单位通信接口;

  4 公网移动无线数据通信接口。

  4.2.2 城市消防通信指挥系统应具有下列接收报警通信接口:

  1 公网报警电话通信接口;

  2 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等专网报警通信接口;

  3 固定报警电话装机地址和移动报警电话定位地址数据传输接口。

  4.3 系统主要性能

  4.3.1 消防通信指挥系统的主要性能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能同时对2起以上火灾及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危险化学品泄漏、道路交通事故、地震及其次生灾害、建筑坍塌、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空难、爆炸及恐怖事件和群众遇险事件等灾害事故进行灭火救援调度指挥;

  2 能实时接收所辖下级消防通信指挥中心或消防站发送的信息,并保持数据同步;

  3 工作界面设计合理,操作简单、方便;

  4 具有良好的共享性和可扩展性;

  5 采用北京时间计时,计时最小量度为秒,系统内保持时钟同步;

  6 城市消防通信指挥系统应能同时受理2起以上火灾及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危险化学品泄漏、道路交通事故、地震及其次生灾害、建筑坍塌、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空难、爆炸及恐怖事件和群众遇险事件等灾害事故报警;

  7 城市消防通信指挥系统从接警到消防站收到第一出动指令的时间不应超过45s。

  4.4 系统安全

  4.4.1 消防通信指挥系统的物理安全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系统设备运行环境具有防雷、防火、防静电、防尘、防腐蚀等措施;

  2 能提供稳定的供电环境;

  3 符合国家现行有关电磁兼容技术标准。

  4.4.2 消防通信指挥系统的信息安全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分级设置操作权限;

  2 设置防火墙等安全隔离系统;

  3 安装防病毒软件,并能定期升级;

  4 具有计算机终端漏洞扫描、修补和系统补丁升级、分发功能;

  5 对信息数据进行备份和恢复。

  4.4.3 消防通信指挥系统的运行安全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重要设备或重要设备的核心部件应有备份;

  2 指挥通信网络应相对独立、常年畅通;

  3 能实时监控系统运行情况,并能故障告警;

  4 系统软件不能正常运行时,能保证电话接警和调度指挥畅通;

  5 火警电话呼入线路或设备出现故障时,能切换到火警应急接警电话线路或设备接警;

  6 火警调度电话专用线路或设备出现故障时,能利用其他有线、无线通信方式进行调度指挥。


  5 子系统功能及其设计要求

  5.1 火警受理子系统

  5.1.1 火警受理子系统的基本工作流程(图5.1.1)应符合下列要求:

火警受理子系统的基本工作流程

  1 通过公用或专用报警通信网,接收火灾及其他灾害事故报警;

  2 辨别火警真伪,定位火灾及其他灾害事故地点,确定火灾及其他灾害事故类型和等级;

  3 自动或人工编制灭火救援力量出动方案;

  4 将第一出动力量的出动指令下达到消防站,向灭火救援有关单位发出灾情通报和联合作战要求;

  5 建立火灾及其他灾害事故档案,生成报表。

  5.1.2 火警受理子系统的接收报警功能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能接收公网固定或移动电话报警;

  2 能接收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等设备的报警;

  3 能接收其他专网电话报警;

  4 可接收公网发送的短信或彩信报警。

  5.1.3 火警受理子系统的警情辨识功能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能接收并显示固定报警电话的主叫号码、用户名称、装机地址;

  2 能接收并显示移动报警电话的主叫号码、定位地址;

  3 通过报警电话装机地址或定位地址能进行火场及其他灾害事故现场的快速定位;

  4 通过输入单位名称、地址、街道、目标物、电话号码等能进行火场及其他灾害事故现场的快速定位;

  5 能判除误报警或假报警;

  6 重复报警能给出提示信息,确认后可合行到同一个事件处理;

  7 能确定火灾及其他灾害事故类型;

  8 能确定火灾及其他灾害事故等级。

  5.1.4 火警受理子系统的编制出动方案功能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能检索相应的火灾及其他灾害事故出动方案,许可进行编辑调整;

  2 能根据消防实力及各种加权因素、升级要素等编制等级出动方案;

  3 能人工编制随机出动方案。

  5.1.5 火警受理子系统应能提供辖区消防站和消防车辆位置信息,能显示消防车辆的待命、出动、到场、执勤、检修等状态,能按消防站序号、距现场地点的距离、车辆类型等对相关消防车辆进行排序,供编制出动方案时快速选择。

  5.1.6 火警受理子系统的下达出动指令功能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能以语音、数据形式将出动指令下达到消防站;

  2 能对消防站警灯、警铃、火警广播、车库门等的联动控制装置发出控制指令;

  3 能向供水、供电、供气、医疗、救护、交通、环卫等灭火救援有关单位发送灾情通报和联合作战要求。

  5.1.7 火警受理系统应能建立每起火灾及其他灾害事故档案,实时记录火警受理全过程的文字、语音、图像等信息。生成有关的统计报表。

  5.1.8 火警受理全过程的录音录时功能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能自动识别有线电话、无线电台的通话状态,启动录音和结束录音;

  2 录音录时路数不应少于同时并行的通话路数;

  3 录音记录应与接处警记录相关联;

  4 可在授权终端上选择回放录音,并应能进行数据转储和备份;

  5 录音文件的保存不应少于6个月,记录的原始信息也不能被修改;

  6 应能显示录音通道的状态和存储介质的剩余容量,当记录信息超过设定的存储容量的阈值时,应能给出提示信息。

  5.1.9 火警受理终端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火警受理终端可设置在城市消防通信指挥中心或公安机关指挥中心。设置在公安机关指挥中心的火警受理终端应与设置在城市消防通信指挥中心的跨区域调度指挥终端互联,保持接处警数据同步并能信息共享;

  2 火警受理终端设置数量不应少于2套;

  3 口接警量大的城市,可将火警受理终端分为接警和处警终端,同时进行接警和处理;

  4 每套火警受理终端坐席可设置多个显示屏,能分别显示本规范第5.1.10条规定的工作界面;

  5 火警受理终端坐席之间能进行警情转移,多个终端可协同处警;

  6 具有明显的火警电话呼入信号提示。

  5.1.10 火警受理终端应具有下列工作界面:

  1 接警和调度电话、无线电台操作窗口;

  2 录音和回放操作窗口;

  3 火灾及其他灾害事故编号、报警时间、报警主叫号码、报警人姓名、报警地址录入窗口;

  4 火场及其他灾害事故现场的单位名称、地址及责任消防站录入窗口;

  5 火灾及其他灾害事故具体情况录入窗口;

  6 火灾及其他灾害事故类型选择录入窗口;

  7 火灾及其他灾害事故等级选择录入窗口;

  8 编制出动方案和下达出动指令操作窗口;

  9 消防车辆属地、类型、状态显示窗口;

  10 火灾及其他灾害事故事件列表和处理状态显示窗口;

  11 日期、时钟和气象信息显示窗口;

  12 本规范第5.9.1条规定的消防地理信息显示窗口;

  13 本规范第5.7节规定的消防指挥决策支持功能操作窗口;

  14 火警受理信息记录管理操作窗口;

  15 上岗、离岗等值班管理操作窗口。

  5.1.11 消防站火警终端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每个消防站应设置消防站火警终端;

  2 应能以语音和图文形式接收出动指令,并应打印出车单;

  3 应能自动或手动启动警灯、警铃、火警广播、车库门等的联动控制装置;

  4 应能录入或更新本站的消防实力、灭火救援装备器材、灭火剂等消防资源信息数据;

  5 应能检索查询本规范第5.8.3条~第5.8.7条规定的信息;

  6 录音录时功能应符合本规范第5.1.8条的规定。

  5.2 跨区域调度指挥子系统

  5.2.1 跨区域调度指挥子系统的基本工作流程(图5.2.1)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接收下级消防通信指挥中心和现场报告的灾情信息,接收上级消防通信指挥中心、公安机关指挥中心和政府相关部门发送的灾情通报和力量调度指令;

  2 对火灾及其他灾害事故类型、等级、发展趋势进行判断;

  3 按预案、等级调度方案、随机调度方案进行消防力量调度;

  4 依据决策支持信息,综合分析制订灭火救援方案,并实施指挥;

  5 对调度指挥全过程的文字、语音、图像等信息进行实时记录。

跨区域调度指挥子系统的基本工作流程

  5.2.2 跨区域调度指挥子系统的灾情接收功能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能接收下级通信指挥中心和本级现场指挥子系统报送的火灾及其他灾害事故信息、出动力量和处置情况等相关信息;

  2 能接收上级消防通信指挥中心、公安机关指挥中心和政府相关部门发送的灾情通报和力量调度指令。

  5.2.3 跨区域调度指挥子系统的灾情判断功能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能检索火灾及其他灾害事故类型和等级数据库;

  2 能对接收的灾情作出类型、等级及发展趋势判断。

  5.2.4 跨区域调度指挥子系统的力量调度功能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能依据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预案、火灾及其他灾害事故等级、消防实力数据库,随机编制消防力量调度方案;

  2 能以语音、数据及指挥视频形式下达跨区域调度命令;

  3 能向医疗、救护、交通、安监等灭火救援有关单位发出灾情通报和联合作战要求。

  5.2.5 跨区域调度指挥子系统的决策指挥功能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能依据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预案、决策支持数据库,随机编制灭火救援作战方案;

  2 能以语音、数据及指挥视频形式下达跨区域作战指挥命令。

  5.2.6 跨区域调度指挥子系统应能实时记录调度指挥全过程的文字、语音、图像等信息,并应自动存入相应的火灾及其他灾害事故档案中,生成有关的统计报表。

  5.2.7 跨区域调度指挥终端应具有下列工作界面:

  1 力量调度电话、无线电台操作窗口;

  2 录音和回放操作窗口;

  3 火灾及其他灾害事故信息、出动力量和处置情况信息显示窗口;

  4 灾情判断信息显示窗口;

  5 上级消防通信指挥中心、公安机关指挥中心和政府相关部门传输的灾情通报和力量调度指令显示窗口;

  6 编制和下达力量调度方案操作窗口;

  7 指挥决策支持信息显示窗口;

  8 编制灭火救援作战方案和下达跨区域作战指挥命令操作窗口;

  9 调度指挥信息记录管理显示窗口。

  5.3 现场指挥子系统

  5.3.1 现场指挥子系统的基本工作流程(图5.3.1)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接收有关火灾及灾害事故情况通报和现场灭火救援行动指令;

  2 采集火灾及灾害事故数据、现场环境信息、现场灭火救援力量装备等信息;

  3 制订现场灭火救援行动方案,下达灭火救援行动命令;

  4 将火灾及灾害事故态势、现场环境、现场灭火救援行动等信息报送消防通信指挥中心;

  5 将现场灭火救援全过程的文字、语音、图像等信息进行实时记录。

现场指挥子系统的基本工作流程

  5.3.2 现场指挥子系统的接收指令功能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能接收消防通信指挥中心的灾情通报和灭火救援行动指令;

  2 能接收公安机关指挥中心、政府相关部门的灾情通报和灭火救援行动指令。

  5.3.3 现场指挥子系统采集的现场信息应包括下列内容:

  1 火灾及其他灾害事故态势信息;

  2 到达现场的消防车辆、人员、灭火救援装备器材、灭火剂等信息;

  3 现场气象、道路、消防水源、建(构)筑物等环境信息;

  4 现场实况图像信息。

  5.3.4 现场指挥子系统的作战指挥功能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能对灾情作出类型、等级及发展趋势判断;

  2 能依据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预案、决策支持数据库,随机编制灭火救援作战方案;

  3 能以语音、数据及指挥视频形式下达灭火救援行动命令。

  5.3.5 现场指挥子系统报送的现场信息应包括下列内容:

  1 火场及其他灾害事故现场态势信息;

  2 现场气象、道路、消防水源、建(构)筑物等环境信息;

  3 现场灭火救援行动信息;

  4 现场实况图像信息。

  5.3.6 现场指挥子系统应能实时记录现场指挥通信全过程的文字、语音、图像等信息,并应存入相应的火灾及其他灾害事故档案中,生成有关的统计报表。

  5.3.7 现场指挥全过程的录音录时功能应符合本规范第5.1.8条的规定。

  5.3.8 现场指挥子系统的现场通信组网功能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能通过外接电话接口或卫星通信链路,在现场开通市话等有线电话;

  2 可通过车载电话交换机和有线电话通信线路,开通现场有线电话指挥通信网络;

  3 能接入多种通信系统或设备,进行不同通信网络的语音、数据通信交换;

  4 能通过图像传输设备传输现场实况图像;

  5 具有现场指挥广播扩音功能;

  6 现场无线通信组网功能应符合本规范第5.12节的规定;

  7 卫星通信组网功能应符合本规范第5.13节的规定。

  5.3.9 现场指挥子系统的图像信息应用功能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能接入消防通信指挥中心传输的消防图像监控信息、公安图像监控信息;

  2 能召开现场视音频指挥会议,并能参加公安机关、政府相关部门召开的视音频会议;

  3 具有现场图像预显、存储、检索、回放等功能。

  5.3.10 现场指挥子系统的现场通信控制功能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能显示呼入电话号码;

  2 能进行电话呼叫、应答、转接;

  3 能显示无线通信信道的收发状态及使用单位、工作频率等属性,能显示无线电台用户的通话状态及身份码,具有无线通信信道保护及多种控发方式功能;

  4 能进行无线电台用户的呼叫、应答、转接,重点用户的呼叫应有明显的声光指示;

  5 能进行有线、无线会议式指挥通话,具有指挥预案编辑及频率配置等功能;

  6 能进行卫星通信链路的建立和撤收;

  7 能进行现场图文信息的切换显示;

  8 能进行交互式多媒体作战会议操作;

  9 具有撤退、遇险等紧急呼叫信号的发送功能;

  10 能进行现场指挥广播扩音操作;

  11 可对各种电气设备进行集集中控制和监测。

  5.3.11 现场指挥终端等设备应具有下列工作界面:

  1 本规范第5.3.2条~第5.3.10条规定的信息显示和功能操作窗口;

  2 消防地理信息显示窗口;

  3 各种电气设备控制操作和状态监测显示窗口。

  5.3.12 便携式消防作战指挥平台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具有位置定位、导航功能;

  2 具有现场消防地理信息显示窗口;

  3 具有本规范第5.7.3条规定的消防指挥决策支持功能操作窗口;

  4 具有现场作战指挥信息录入窗口,录入的信息不可更改;

  5 具有一键快速进入火灾扑救、抢险救援、信息查询功能窗口;

  6 能基于现场消防地理信息、消防水源和灭火救援预案等进行灭火救援作战部署标绘、临机灾害处置方案编制;

  7 具有灭火救援数据关联、信息查询、语音提示功能;

  8 能与移动消防指挥中心进行实时数据传输;

  9 具有测风、测温度、测距离、望远、夜视、扩音、警示等功能。

  5.3.13 现场指挥子系统的消防信息显示应符合本规范第5.10节的规定。

  5.3.14 现场指挥设备的装载体及必要的保障设施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5.4 指挥模拟训练子系统

  5.4.1 指挥模拟训练子系统的模拟训练功能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能根据灭火救援预案进行三维动态仿真演练;

  2 能对重特大火灾及灾害事故跨区域作战、多层次现场指挥进行模拟训练;

  3 能依据灭火救援指挥评价体系,对指挥效果进行三维动态仿真评估。

  5.4.2 指挥模拟训练子系统的虚拟仿真功能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能建立火灾及灾害事故、灭火救援车辆、人员、装备器材、场景等三维动态模型;

  2 能将灭火救援二维文字预案转换为三维动态的数字化预案;

  3 能依据灭火救援指挥方案,编辑设计灭火救援指挥三维动态的数字化预案。

  5.5 消防图像管理子系统

  5.5.1 消防图像管理子系统应能接入现场指挥子系统采集、传输的火场及其他灾害事故现场实况图像信息。

  5.5.2 消防图像管理子系统应能接收在城市消防重点区域、消防重点建(构)筑物、消防重点部位设置的消防监控图像信息采集点采集、传输的实况图像信息。

  5.5.3 消防图像管理子系统应能与公安图像监控系统联网,获取重点区域、重点部位、重点道路图像信息。

  5.5.4 消防图像管理子系统应能接收在辖区消防站设置的远程监控图像信息采集点采集、传输的执勤备战、接警和火警出动等实况图像信息。

  5.5.5 消防图像管理子系统应能接收消防车辆实时上传的实况图像信息。

  5.5.6 消防图像管理子系统应能接入消防指挥视音频会议,并应能参加公安机关、政府相关部门召开的视音频会议。

  5.5.7 消防图像管理子系统应能集中管理和按权限调配控制各类图像信息资源。

  5.5.8 消防图像管理子系统应能对各类图像信息进行存储和检索回放。

  5.6 消防车辆管理子系统

  5.6.1 消防车辆管理子系统的车辆监挖功能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能接收并显示车载终端发送的消防车辆佗置、运行(速度、行驶方向)、底盘、上装、车载器材、视音频、大气环境等实时状态信息;

  2 能显不消防车辆动态轨迹,并具有历史轨迹回放功能;

  3 具有分级、分区域和特定消防车辆监控管理功能。

  5.6.2 消防车辆管理子系统的灭火救援信息传输功能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能接收并显示车载终端发送的待命、出动、途中、到场、出水、运水、停水、返队、执勤、检修等作战状态;

  2 能向车载终端发送出动指令、行进目的地、行车路线;

  3 能向车载终端发送与灭火救援有关的简要文字信息,并能实现群发;

  4 能接收并显示车载终端发送的与灭火救援有关的简要文字信息。

  5.6.3 消防车辆管理子系统的车载终端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能定位本车的位置;

  2 能将本车位置、运行、底盘、上装、车载器材、视音频、大气环境等信息实时发送给消防通信指挥中心;

  3 能将本车待命、出动、途中、到场、出水、运水、停水、返队、执勤、检修等作战状态等信息实时发送给消防通信指挥中心;

  4 能接收、显示或语音播报消防通信指挥中心发送的出动指令、行进目的地、行车路线;

  5 能接收、显示或语音播报消防通信指挥中心发送的与灭火救援有关的简要信息;

  6 能向消防通信指挥中心发送与灭火救援有关的简要文字信息;

  7 能查询显示常用目的地、重点目标以及水源分布等地理信息;

  8 能人工设定或接收消防通信指挥中心发送的行车目的地;

  9 能自动生成行车路线,显示行车距离和时间;

  10 具有语音提示引导车辆行进功能;

  11 偏离导航路线时能自动重新计算行进路线。

  5.6.4 消防车辆管理子系统的性能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消防车辆定位允许水平偏差应为±15m;

  2 车载终端系统启动时间不应大于90s;

  3 车载终端定位功能启动时间不应大于180s;

  4 应能同时监控不少于2个灭火救援现场的消防车辆位置、状态。

  5.7 消防指挥决策支持子系统

  5.7.1 消防指挥决策支持子系统应能检索查询本规范第5.8.3条~第5.8.7条规定的信息。

  5.7.2 消防指挥决策支持子系统的预案管理功能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能提供制作模板,编制辖区或跨区域各类灭火救援预案,建立预案库;

  2 能根据灾害事故类型、等级等输入条件,进行比对匹配,查找相应的预案;

  3 能在一个预案的基础上做编辑修改,形成新的预案;

  4 能按预案制作归属或访问控制权限,提供预案的增加、修改、删除等功能;

  5 具有预案下载、打印等输出功能。

  5.7.3 消防指挥决策支持子系统的辅助决策功能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能采集录入火灾及其他灾害事故数据和现场环境信息;

  2 能应用灭火救援模型、专家知识、典型案例等对火灾及其他灾害事故的发展趋势和后果进行评估;

  3 能提供相应的火灾及其他灾害事故处置对策;

  4 能计算现场需要的消防车辆、灭火救援装备器材、灭火剂;

  5 能提供现场消防车辆、灭火救援装备器材、灭火剂差额增补方案;

  6 能编制火灾及其他灾害事故处置方案.方案内容包括文字、态势图、表格等要素;

  7 能标绘火灾及其他灾害事故影响范围及趋势、灭火救援态势、临机灾害处置方案、灭火救援作战部署等;

  8 具有灾害处置方案的推演和编辑修订功能。

  5.8 指挥信息管理子系统

  5.8.1 指挥信息管理子系统的信息管理功能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能对本规范第5.8.3条~第5.8.7条规定的信息进行录入、编辑、更新;

  2 能对各类信息进行分类汇总、归档存储;

  3 能与公安机关指挥中心、政府相关部门等相关业务信息交互、共享;

  4 能在消防基础数据平台层面上与消防监督、部队管理、社会公众服务等业务信息系统相关信息交互、共享;

  5 能实现不同数据库管理系统之间的数据移植、转换、关联、整合;

  6 能根据应用需求对各类信息进行检索查询、统计分析,并能以图表方式展现;

  7 能根据应用需求对重要、敏感的信息实行关联、跟踪和预警;

  8 能通过信息网络发布各类信息及其统计分析结果;

  9 能对数据进行备份和恢复;

  10 具有用户管理、权限管理、版本管理功能。

  5.8.2 指挥信息管理子系统的信息分类与编码、数据结构、信息交换标准等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5.8.3 火灾及其他灾害事故类信息应包括接收报警情况、火灾及其他灾害事故类型、火灾及其他灾害事故等级等。

  5.8.4 消防资源类信息应包括消防实力、消防车辆状态、灭火救援装备器材、消防水源、灭火剂、灭火救援有关单位、灭火救援专家、战勤保障等信息。

  5.8.5 消防指挥决策支持类信息应包括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危险化学品、各类火灾与灾害事故特性、灭火救援技战术以及气象等信息。

  5.8.6 灭火救援行动类信息应包括各类灭火救援预案信息、力量调度和灭火救援行动情况等。

  5.8.7 灭火救援记录和统计类信息内容应包括接处警录音录时信息、灭火救援作战记录信息、灭火救援统计信息等。

  5.9 消防地理信息子系统

  5.9.1 消防地理信息子系统应能与火警受理子系统关联应用,并应显示下列内容:

  1 定位显示固定报警电话和移动报警电话的地理位置;

  2 定位显示火灾及其他灾害事故现场的地理位置;

  3 显示火灾及其他灾害事故现场的道路、消防水源、建(构)筑物等信息;

  4 检索显示消防实力、灭火救援装备器材、灭火剂、公安警力、灭火救援有关单位等分布信息;

  5 显示消防车辆到达现场的最佳行车路线、行车距离和时间。

  5.9.2 消防地理信息子系统应能与跨区域调度指挥子系统和现场指挥子系统关联应用,并应显示下列内容:

  1 定位显示火灾及其他灾害事故现场的地理位置;

  2 显示火灾及其他灾害事故现场的道路、消防水源、建(构)筑物、力量部署等信息;

  3 检索显示消防实力、灭火救援装备器材、灭火剂、公安警力、灭火救援有关单位等分布信息;

  4 显示消防车辆到达现场的最佳行车路线、行车距离和时间。

  5.9.3 消防地理信息子系统应能与消防车辆管理子系统关联应用,并应显示出动消防车辆的实时位置和动态轨迹。

  5.9.4 消防地理信息子系统应能与消防指挥决策支持子系统关联应用,标绘火灾及其他灾害事故影响范围及趋势、灭火救援态势、临机灾害处置方案、灭火救援作战部署等。

  5.9.5 消防地理信息子系统直能与消防图像管理子系统关联应用,定位显示各类信息采集点分布信息。

  5.9.6 地理信息的采集和使用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5.9.7 消防地理信息子系统的地图数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基础信息包括行政区、建(构)筑物、道路、水系、地形、植被等;

  2 警用信息包括人员、案(事)件、公共场所、城市交通、门牌号码、单位、公安机关、公共基础设施等;

  3 消防专业信息包括消防水源、消防站、消防企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重大危险源、灭火救援有关单位等。

  5.9.8 消防地理信息子系统在全国范围宜采用不低于1:250000地形图数据,省(自治区)范围内宜采用不低于1:50000地图数据,市区范围宜采用不低于1:2000地图数据,郊区、农村范围宜采用不低于1:10000地图数据。

  5.9.9 消防地理信息子系统的地图数据显示控制功能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地图数据的显示应包括街路名称、起点、终点、街路级别、长度、宽度、交叉路口、路面情况等;

  2 广域消防地图能显示行政区及道路、消防水源、消防站分布等;

  3 接警消防地图能显示消防站辖区及道路、消防水源、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等;

  4 灭火战区地图能显示以火灾及其他灾害事故地点为中心的作战区域及道路、消防水源、建(构)筑物、力量部署等相关信息;

  5 具有地图的放大、缩小、平移、漫游功能;

  6 能注记设置地图要素显示的符号、文字;

  7 能按显示范围和比例尺,自动切换图层或区域;

  8 能支持影像图叠加显示。

  5.9.10 消防地理信息子系统的地址匹配分析与定位功能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能设定组合条件进行模糊查询;

  2 能根据道路、小区、单位、水源、消火栓、消防站的名称或地址等,在地图上进行精确或模糊定位。

  5.9.11 消防地理信息子系统的量测分析功能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能对道路、消防水源、建(构)筑物等目标进行距离测量;

  2 能对道路、消防水源、建(构)筑物等目标进行面积测量;

  3 能对指定的目标集合中的地理目标进行周边分析;

  4 具有最佳行车路径分析功能。

  5.9.12 消防地理信息子系统的制图输出功能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能制作地图输出模板并予以存储;

  2 能设置地图的图廓、标题、图例、指北针、比例尺等各种地图要素整饰;

  3 能提供点、线、面和文字等地图标注工具;

  4 能打印输出地图;

  5 能将地图以网络方式发布。

  5.10 消防信息显示子系统

  5.10.1 消防信息显示子系统应能接入和集中控制管理本规范第5.10.3 条规定的信息。

  5.10.2 消防信息显示子系统的切换控制功能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能对视频信息进行显示控制,对音频信息进行播放控制;

  2 具有多种组合显示模式,能实现不同模式的切换;

  3 具有多个视频图像和计算机画面的同屏混合显示功能;

  4 能通过网络进行远程切换控制;

  5 具有交互式电子白板功能。

  5.10.3 消防信息显示子系统应能显示下列内容:

  1 辖区消防队站、值班信息;

  2 辖区消防车辆类型、数量和待命、出动、到场、执勤、检修等状态;

  3 日期、时钟;

  4 当前天气、温度、湿度、风向、风力;

  5 当前火灾及其他灾害事故信息;

  6 灭火救援统计数据;

  7 本规范第5.5.1条~第5.5.7条规定的图像信息;

  8 火警受理、调度指挥、现场指挥等业务应用系统的信息。

  5.10.4 消防信息显示子系统的软硬件设备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5.10.5 消防信息显示子系统的技术性能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能支持从640×480到1600×1200的各种分辨率信号;

  2 屏幕亮度能适应高照度环境,亮度均匀性应大于90%;

  3 屏幕水平视角180°,垂直视角不应小于:80°;

  4 能支持控制协议/因特网互联协议(TCP/IP)等协议,网络接口应为10M/100M以太网;

  5 应具有模块式结构,易于检修;

  6 大屏幕投影组合墙的拼缝间隙不应大于1mm;

  7 应采用全中文图形界面,操作控制简单。

  5.11 消防有线通信子系统

  5.11.1 消防有线通信子系统应具有下列火警电话呼入线路:

  1 与城市公用电话网相连的语音通信线路;

  2 与专用电话网相连的语音通信线路;

  3 与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报警终端相连的语音、数据通信线路;

  4 查询固定报警电话装机地址和移动报警电话定位信息的数据通信线路。

  5.11.2 消防有线通信子系统应具有下列火警调度专用通信线路:

  1 连通上级消防通信指挥中心的语音、数据、图像通信线路;

  2 连通辖区消防站的语音、数据、图像通信线路;

  3 连通公安机关指挥中心和政府相关部门的语音、数据通信线路;

  4 连通供水、供电、供气、医疗、救护、交通、环卫等灭火救援有关单位的语音通信线路。

  5.11.3 消防有线通信子系统应具有下列日常联络通信线路:

  1 内部电话通信线路;

  2 对外联络电话通信线路;

  3 公安专网电话通信线路。

  5.11.4 与城市公用电话网相连的火警电话中继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中等以上城市宜采用数字中继方式接入本地电话网,小城市可根据本地电话网情况采用数字中继方式或模拟中继方式接入本地电话网;

  2 火警电话中继线路应采用双路由方式与城市公用电话网相连;

  3 采用数字中继方式入网时,应具有火警应急接警电话线路;

  4 火警电话呼入应设置为被叫控制方式;

  5 本地电话网应在火警电话呼叫接续过程中提供主叫电话号码;

  6 本地电话网应提供主叫电话用户信息(用户名称和装机地址等),通过专用数据传输线路在火警应答后5s内送达火警受理终端。

  5.11.5 各类火警电话中继线路数量应符合表5.11.5的规定。

  表5.11.5 城市火警电话中继线路数量

表5.11.5 城市火警电话中继线路数量

  注:“类别”栏内的城市规模根据国家有关城市规模划分标准和城市的规划情况确定。

  5.11.6 火警调度语音专线和数据专线宜采用直达专线的形式,数据专线带宽不应小于2M。

  5.11.7 接警调度程控交换机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提供计算机与电话集成(CTI)接口;

  2 具有基本呼叫接续功能,能对公网、专网电话进行呼叫接续和转接;

  3 具有双向通话的组呼功能,组呼用户数不应少于8方,能实现任一方的加入和拆除;

  4 具有实现广播会议电话功能,会议方不应少于16方,能实现任一方的加入和拆除;

  5 能对预先设置的多个电话进行轮询呼叫;

  6 具自监听、强插、强拆和挂机回叫功能;

  7 能在坐席间相互转接,完成呼叫转接、代接功能,在此过程中呼叫数据同步转移;

  8 具有话务统计功能,能统计呼入次数、接通次数、排队次数、早释次数和平均通话时长等数据;

  9 电话报警接续中具有第四位拦截功能;

  10 接收通信网局间信令中送来的报警电话号码。

  5.11.8 火警电话呼入排队方式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坐席全忙时应能将火警电话呼入进行排队,并应向排队用户发送语音提示或回铃音;

  2 重点单位报警可优先分配;

  3 不同局向的报警呼入可优先分配;

  4 坐席离席时可不分配火警电话呼入。

  5.11.9 火警电话呼入时坐席分配可采用下列方式:

  1 按顺序依次循环向各坐席分配;

  2 按设定的固定顺序依次分配;

  3 对空闲时间最长的坐席优先分配;

  4 向一组坐席同时分配报警呼叫,先应答者接听;

  5 根据坐席业务类型和技能等级分配。

  5.12 消防无线通信子系统

  5.12.1 消防无线通信网络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能设置独立的消防专用无线通信网,或加入公安集群无线通信系统,并在系统中设置消防分调度台和一定数量的独立编队(通话组),建立灭火救援调度指挥网;

  2 省(自治区)消防无线通信子系统应有跨区域联合作战指挥通信的能,地区(州、盟)消防无线通信子系统应有全地区(州、盟)灭火救援指挥通信的能力;

  3 城市消防无线通信子系统应能保障城市消防辖区覆盖通信、现场指挥通信、灭火救援战斗通信;

  4 应能在发生自然灾害或突发技术故障造成大范围通信中断时,通过卫星电话、短波电台等设备,提供应急通信保障;

  5 与地方专职消防队等其他灭火救援力量在灾害事故现场的协同通信时,应临时配发参战指挥员无线电台,加入现场指挥网内通信,参战队数量很大时,应另行组建现场协同通信网;

  6 参与灭火救援联合作战时,应能保持独立的消防通信体系,消防指挥员(联络员)加入负责现场全面指挥单位的通信网;

  7 在无线电通信盲区,可通过移动通信基站,采用通信中继等方式,保证无线通信不间断;

  8 在地铁、隧道、地下室等地下空间内,可采用地下无线中继等方式,实现无线通信。

  5.12.2 城市消防无线通信网应由以下三级网组成:

  1 消防一级网(城市消防辖区覆盖网),适用于保障城市消防通信指挥中心与移动消防指挥中心和辖区消防站固定电台、车载电台之间的通信联络,在使用车载电台的条件下,可靠通信覆盖区不应小于城市辖区地理面积的80%;

  2 消防二级网(现场指挥网),适用于保障火场及其他灾害事故现场范围内各级消防指挥人员之间的通信联络;

  3 消防三级网(灭火救援战斗网),适用于火场及其他灾害事故现场范围内各参战消防队内部的指挥员、战斗班班长、驾驶员、特勤抢险班战斗员之间的通信联络。

  5.12.3 消防无线通信子系统的数据通信功能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能建立火场及其他灾害事故现场与消防通信指挥中心的移动数据通信链路;

  2 在火场及其他灾害事故现场应能实现情报信息、火灾及其他灾害事故处置方案、现场灭火救援行动方案、指挥决策数据等信息的查询、传输;

  3 通过公网进行数据通信时应具有移动接入安全措施;

  4 数据通信的传输速率、误码率等应能满足灭火救援作战指挥的需求。

  5.12.4 消防无线通信子系统的工作频率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能充分利用消防专用频率组网;

  2 应能根据需求和当地情况申请背景噪声小、传输特性好、不与民用大功率发射设备同频段的民用频率;

  3 消防跨区域联合作战通信专用频点不得设任何控制信令;

  4 每个消防站应有一个专用信道,或通过无支援关系消防站的频率复用,达到每个消防站有一个专用信道;

  5 无线电台的预置信道数量不应小于16。

  5.12.5 消防无线通信子系统设备的工作环境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发射机的最大输出功率、固定天线的架设高度应符合当地无线电管理部门规定的要求;

  2 城市消防通信指挥中心建筑物周边200m范围内,不宜有大功率无线发射设备和能够产生强电磁场的电气设备;

  3 通信基站应有防雷与接地设施。

  5.12.6 消防无线通信子系统的通信天线杆塔的架设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城市消防通信指挥中心应设置永久性无线通信天线杆塔,距离城市消防通信指挥中心较远的消防站也应设永久性天线杆塔;

  2 通信天线杆塔的天线平台应设高度不低于1.20m的栏杆,塔身应设检修爬梯和安全护栏,塔身较高时应加设休息平台;

  3 通信天线杆塔设计应按照永久荷载、可变荷载和偶然荷载最不利的组合考虑。

  5.13 消防卫星通信子系统

  5.13.1 消防卫星通信子系统的基本功能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根据需求设置固定卫星站、移动(车载、便携)卫星站,建立与消防通信指挥中心之间点对点通信;

  2 应能与地面有线和无线通信网络相结合,互为补充;

  3 应具有双向通信能力,能以透明方式实现语音、数据、图像等传输;

  4 应提供以太网接口(IP),能与各种通信终端设备连接,传输符合控制协议/因特网互联协议(TCP/IP)的信息;

  5 数据通信速率应能满足业务需求,并具有动态的按需分配带宽功能;

  6 卫星站应具备电动捕星或快速自动捕星(程序引导)功能;

  7 移动卫星站架设和开通时间不应大于15min。

  5.13.2 消防卫星通信子系统的传输质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语音传输速率不应小于8Kbit/s;

  2 数据传输速率不应小于64Kbit/s;

  3 图像传输速率不应小于384Kbit/s。

  5.13.3 消防卫星通信子系统应采用Ku频段卫星转发器。

  5.13.4 消防卫星通信子系统的建站和使用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卫星通信设备应具有国家主管部门颁发的产品许可证。


  6 系统的基础环境要求

  6.1 计算机通信网络

  6.1.1 计算机通信网络构成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网络宜为交换式快速以太网;

  2 宜采用星型拓扑结构;

  3 局域网主干网络线路速率不应低于1000Mbit/s,到各终端计算机网络接口不应低于100Mbit/s;

  4 应能根据系统内各不同组成部分功能及数据处理流向适当划分虚拟局域网(VLAN)。

  6.1.2 计算机通信网络性能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能满足语音、数据和图像的多业务应用需求;

  2 具有全网统一的安全策略、服务质量(QoS)策略、流量管理策略和系统管理策略;

  3 能保证各类业务数据流的高效传输,时效性强,延时小;

  4 具有良好的扩展性能,能支持未来扩充需求。

  6.2 系统的供电

  6.2.1 系统的供电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消防通信指挥中心的供电应按一级负荷设计;

  2 省(自治区)、大中型城市消防通信指挥中心的主电源应由两个稳定可靠的独立电源供电,并应设置应急电源,其他城市消防通信指挥中心的主电源不应低于两回路供电;

  3 系统配电线路应与其他配电线路分开,并应在最末一级配电箱处设自动切换装置;

  4 系统由市电直接供电时,电源电压变动、频率变化及波形失真率应符合计算机电源电能质量参数表的规定(表6.2.1-1),超出此规定时,应加调压设备;

  表6.2.1-1 计算机电源电能质量参数表

表6.2.1-1 计算机电源电能质量参数表

  5 通信设备的直流供电系统应由整流配电设备和蓄电池组组成,可采用分散或集中供电方式供电,其中整流设备应采用开关电源,蓄电池应采用阀控式密封铅酸蓄电池;

  6 通信设备的直流供电系统应采用在线充电方式以全浮充制运行,直流基础电源电压应为48V。基础电源电压变动范围和杂音电压要求应符合表6.2.1-2的规定;

表6.2.1-2 基础电源电压变动范围和杂音电压要求

电压(V)



电信设备受电
 端子上电压变 
 动范围(V)




电源杂音电压




衡重杂音
 (mV)




峰-峰值杂音



频段(kHz)



指标(mV)



-48



-40~-57



≤2



0~20



≤200



  7 系统供电线路导线应采用经阻燃处理的铜芯电缆,交流中性线应采用与相线截面相等的同类型的电缆;

  8 系统配备的发电机组应具有自动投入功能;

  9 消防站应设置通信专用交流配电箱,其电源容量不应小于5kV·A。

  6.2.2 不间断电源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具有不间断和无瞬变要求的交流供电设备宜采用不间断电源;

  2 接警、调度系统采用在线式不间断电源供电时,在外部市电断电后应能保证所有设备正常供电时间不小于12h;有后备发电系统时,不间断电源应能保证正常供电时间不小于2h。

  6.3 系统的防雷与接地

  6.3.1 系统的雷电防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GB 50343的有关规定。

  6.3.2 系统的接地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机房交流功能接地、保护接地、直流功能接地、防雷接地等各种接地宜共用接地网,接地电阻应按其中最小值确定;

  2 当接地采用分设方式时,各接地系统的接地电阻应按设备要求的最小值确定;

  3 建筑防雷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Ω;

  4 机房内应做等电位联结,并设置等电位联结端子箱。工作频率小于30kHz且设备数量较少的机房,可采用单点接地方式;工作频率大于300kHz且设备台数较多的机房,可采用多点接地方式;

  5 机房内应设接地干线和接地端子箱;

  6 当各系统共用接地网时,宜将各系统分别采用接地导体与接地网连接。

  6.3.3 共用接地系统中接地体、接地引入线、接地总汇集线和接地线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接地系统中的垂直接地体宜采用长度不小于2.5m的镀锌钢材,其接地体上端距地面不宜小于0.7m;

  2 接地引入线宜采用40mm×4mm或50mm×5mm的镀锌扁钢,长度不宜超过30m;

  3 接地总汇集线应采用截面积不小于160mm²的铜排或相同电阻值的镀锌扁钢;

  4 接地线不得使用铝材。一般设备(机架)的接地线应使用截面积不小于16mm²的多股铜线。

  6.4 系统的综合布线

  6.4.1 系统的综合布线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综合布线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 50311的有关规定。

  6.4.2 控制线路及通信线路采用暗敷设时,宜采用金属管或经阻燃处理的硬质塑料管保护,并应敷设在不燃烧体的结构层内,其保护层厚度不宜小于30mm。当采用明敷设时,应采用金属管或金属线槽保护,并应在金属管或金属线槽上采取防火保护措施。

  6.4.3 控制及通信线路垂直干线宜通过电缆竖井敷设,并应与强电线路的电缆竖井分别设置。

  6.5 系统的设备用房

  6.5.1 系统的设备用房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计算机场地通用规范》GB/T 2887和《电子信息系统机房设计规范》GB 50174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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